商报综合报道 昨日,国务院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强调充分发挥法律法规的约束作用和技术标准的门槛作用,按照2005年以来淘汰落后产能相关文件规定,为电力、煤炭、钢铁、水泥、有色金属、焦炭、造纸、制革、印染等九大产业淘汰落后产能立下最迟到 2012年底的时间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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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通知》,工信部将牵头发改委、监察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农业部、商务部、人民银行、国资委、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安监总局、银监会、电监会、能源局等其他17个部委联合成立淘汰落后产能工作部际协调小组,统筹协调淘汰落后产能工作。
其中,在2010年底前,电力行业将淘汰小火电机组5000万千瓦以上;煤炭行业将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产业政策、浪费资源、污染环境的小煤矿8000处,淘汰产能2亿吨。焦炭行业淘汰炭化室高度4.3米以下的小机焦(3.2米及以上捣固焦炉除外),铁合金行业淘汰6300千伏安以下矿热炉,电石行业淘汰6300千伏安以下矿热炉。
而在2011年年底前,钢铁行业淘汰400立方米及以下炼铁高炉,淘汰30吨及以下炼钢转炉、电炉;有色金属行业也需在此时间内淘汰落后产能。建材行业的淘汰落后产能时间表则定到2012年年底前。除了重工业,《通知》还明确列出造纸和纺织等轻工业淘汰落后产能的时间表为2011年年底。
《通知》要求工信部、能源局根据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经济发展形势以及国务院确定的淘汰落后产能阶段性目标任务,结合产业升级要求及各地区实际,向有关部门提出分行业的淘汰落后产能年度目标任务和实施方案,并将年度目标任务分解落实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完成上述目标,《通知》明确了国务院有关部门、各地政府、企业以及相关行业协会的责任和任务,要求采取严格市场准入、强化经济和法律手段、加大执法处罚力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