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制后的文化企业,注册资金50万元以上,允许冠“吉林”、“吉林省”名称。12月10日记者了解到,为大力促进吉林省文化产业跃升,省工商局日前制定出台《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支持文化体制改革促进文化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以下简称《措施》)。
“六个支持”
《措施》共16条,从探索支持文化体制创新、放宽文化企业登记管理政策和为文化企业发展提供优质服务等方面提出有针对性的扶持措施。
《措施》指出,我省将积极支持文化事业单位转为企业化经营。对一般出版社、非时政类报刊社、文艺院团,电影发行、放映单位,新闻媒体中的广告、印刷、复印、发行、网络传输等经营性事业单位,申请转为企业化经营的,要及时依法予以登记注册,确认其企业法人资格。
支持各类经济组织从事文化产业,促进文化企业投资主体多元化。除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领域外,鼓励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经济组织投资文化企业。
积极支持社会资本参与文化事业单位的转企改制。鼓励非公有资本以收购、入股等形式参与文化事业单位的转企改制工作,吸引非公有制资本投资文化产业。鼓励支持社会资本以股份制或其他经济形式,兴办影视制作、放映、演艺、娱乐、印刷、发行、会展等文化企业。
支持文化企业以股权出资,拓宽融资渠道。允许非公有资本的公司制企业,以其持有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出资,参与影视制作、发行、演艺等经营性国有文化事业单位的转企改制,或进入鼓励类和允许类公益性文化事业与经营性文化产业领域。
支持和鼓励文化企业特许经营、加盟连锁经营。除有特殊规定外,文化业企业设立连锁经营门店可持总部的连锁经营相关文件和登记材料,直接到所在地工商机关申请办理登记手续。其名称中允许使用“连锁”、“连锁经营”等字样。
“五个放宽”
《措施》明确规定“五个放宽”政策。
放宽名称登记条件,拓宽文化企业市场知名度。改制后的文化企业,注册资金50万元以上,允许冠“吉林”、“吉林省”名称;从事涉外业务的文化企业,其名称中允许使用“国际”、“对外”、“进出口”等行业限定语。
放宽经营场所登记条件,有利于文化企业改制顺利进行。改制后新成立的文化企业,仍使用原单位办公场所经营的,可凭原单位主管部门出具的经营场所证明登记注册,不需再提交房屋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
放宽经营范围限制条件,促进文化企业创新发展。对新型的文化产业经营项目,可根据企业申请,灵活核定能体现其行业和经营特点的经营范围;允许使用《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未包含的文化业一般性经营项目。
放宽经营期限限制,延长企业存活周期。对新设立的文化企业设立后超过6个月未开业或开业后停业连续6个月,有正当理由的,经企业申请,登记机关批准,允许其保留营业执照六个月。
放宽年检条件,预留办理手续时限。
改进服务
《措施》规定,我省对国有文化事业单位转企改制,要提前介入、主动跟进、主动献策、主动服务,帮助改制单位搞好前期论证,拟定改制方案。要建立企业联络员制度,指定专人,主动征求企业意见,了解企业需求,提供工商法律法规的专业服务,帮助企业理顺法律关系,为文化企业顺利转企改制当好参谋。
开辟“绿色通道”,实行便捷服务。积极鼓励支持、促进文化企业申请商标注册,鼓励文化企业商标、商号一体化,推进文化产业品牌建设。对条件成熟的企业,鼓励支持申报驰(著)名商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