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日,文化部文化产业司就重点动漫产品、重点动漫企业认定工作有关事项发布通告,进一步推进动漫企业认定工作。
去年12月16日,文化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了首批通过认定的动漫企业名单,这些企业将享受《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扶持动漫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今年2月25日,文化部印发了《关于动漫企业认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部署了2010年的动漫企业认定工作。此次发布的通告目的在于做好首批重点动漫产品、重点动漫企业认定工作,加快工作进度,贯彻落实《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在重点动漫产品、重点动漫企业认定的申报方式上,通告中做了如下说明:申报认定重点动漫产品、重点动漫企业,应向全国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办公室提出申请并报送申请材料;省级动漫企业认定机构(以下简称省级认定机构)推荐认定为重点动漫产品、重点动漫企业,由省级认定机构向全国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办公室提出申请并报送申请材料。
在重点动漫产品认定申请方面,通过认定的动漫企业可以按照《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的规定申报认定重点动漫产品,并提交重点动漫产品认定申请书、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动漫企业证书复印件、动漫产品许可证书复印件、动漫产品版权等材料。此外,符合《办法》第十二条第(一)、(二)项规定的,需要提交有关动漫产品销售合同、版权出口贸易合同复印件及合同约定款项银行入账证明,以及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动漫产品收入、版权出口收入情况;符合《办法》第十二条第(三)项规定的,需要提交动漫产品所获国际、******专业奖项证书复印件;符合《办法》第十二条第(四)项规定的,要提交加盖公章的省级认定机构推荐证明。
在重点动漫企业认定申请方面,通过认定的动漫企业可以按照《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六条的规定申报认定重点动漫企业,并提交重点动漫企业认定申请书、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动漫企业证书复印件、动漫产品版权证明等材料。此外,符合《办法》第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提交企业验资报告复印件;符合《办法》第十三条第(二)项规定的,需要提交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两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情况;符合《办法》第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要提交销售合同、版权出口贸易合同复印件及合同约定款项银行入账证明,以及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动漫产品、自主知识产权动漫产品版权出口和对外贸易收入情况;符合《办法》第十三条第(四)项规定的,提交加盖公章的省级认定机构推荐证明。
通告明确,经认定的动漫企业,可同时提出重点动漫产品和重点动漫企业认定申请,并在重点动漫企业认定申请材料中对申请认定重点动漫产品的情况做出说明。重点动漫产品和重点动漫企业的认定申请书可从文化部网站下载。 (记者程丽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