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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关于鼓励为文化创意企业提供融资服务的实施意见
来源:   发布时间:2011-3-8 16:11:42
 
 
杭政办〔2010〕12号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鼓励为
文化创意企业提供融资服务的实施意见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优化我市文化创意产业投融资环境,加快推动全市文化创意产业发展,打造全国文化创意产业中心,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等9部委《关于金融支持文化产业振兴和发展繁荣的指导意见》(银发〔2010〕94号)和《中共杭州市委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打造全国文化创意产业中心的若干意见》(市委〔2008〕4号)精神,现就加强文化创意产业融资服务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鼓励金融创新,扩大文化创意产业间接融资规模
    (一)鼓励金融机构与市文化创意产业办公室签订合作协议,建立文化创意产业融资战略合作机制。已签订合作协议并为我市文化创意企业提供融资服务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合作金融机构”),在科学合理地界定信贷风险、符合监管要求的基础上,应加大文化创意产业信贷投放力度;支持金融机构充分考虑文化创意企业的特点,设计内部评级指标体系和评级模型,逐步建立和完善信用评级和信用评分制度;鼓励有条件的金融机构落实具体部门、设立专业团队,建立符合文化创意企业特点的贷款审批流程,提高贷款审批效率,对我市重点支持的文化创意项目和企业,开辟贷款“绿色通道”。
    (二)制订完善《银行业金融机构文化创意产业融资考核奖励办法》,对向我市文化创意企业提供信贷服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经认定并综合考虑其存量贷款余额和新增贷款余额等指标后,每年给予适当奖励。
    (三)积极鼓励金融机构开展文化创意产业金融产品创新,开发适合文化创意产业特点的信贷产品。鼓励金融机构对无形资产比重较大的文化创意企业以权利质押的方式发放贷款;对具有可预期的稳定收入的文化创意企业,以“收入贷”、“订单贷”、“仓单贷”、“融资性保函”等方式提供融资服务;对处于产业集群或产业链中的中小文化创意企业,开展互保、联保和批量贷款,降低信贷风险;对融资规模较大、项目融资需求较多的文化创意企业,合作发放银团贷款,降低单个金融机构的信贷风险;对有开展并购融资需求的文化创意企业,发放并购贷款,促进产业链整合。
    (四)对文化创意产业项目的贷款,经评审立项后,可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贴息补助。
    (五)积极推进政府、金融机构和企业多方合作,充分发挥民间资金优势,放大财政性资金引导效应,综合利用各种金融工具,共同探索开发符合文化创意企业融资需求的集合信贷类产品。市文化创意产业专项资金安排一定资金,委托相关国有资产投资公司作为出资主体,按一定比例公开募集社会资金,推出文化创意产业集合信贷产品,为有债权融资需求的?化创意企业提供融资服务,具体办法由市文化创意产业办公室另行制订。
    (六)每年举办合作金融机构文化创意产业融资服务创新案例评选活动,对为全市文化创意产业投融资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金融机构及其产品,给予一定奖励。鼓励金融机构积极探索金融支持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新途径,开展文化创意企业融资产品创新实践。
    二、优化融资结构,扩大文化创意产业直接融资规模
    (七)探索建立我市文化创意企业上市项目信息库,完善文化创意企业上市培育机制,分类指导符合条件的文化创意企业改制上市,积极培育一批文化创意大企业、大集团。凡符合上市培育条件的文化创意企业,经有关部门审核后,在上市辅导期内可享受财政税收、土地资产处置、人才落户及住房、相关手续费用减免等优惠政策,具体按照《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企业上市的若干意见》(杭政〔2007〕7号)和《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我市文创企业创业板上市工作的实施意见》(杭政办〔2009〕11号)执行。引导和培育一批发展成熟、规模较大的文化创意企业在主板上市和一批成长性较好、具有一定规模的文化创意企业在中小企业板、创业板上市;支持已上市的文化创意企业通过增发、配股等方式开展再融资。
    (八)充分发挥市文化创意产业专项资金的引导与杠杆作用,促进文化创意企业资金投资多元化。探索建立文化创意产业投资基金,引导符合条件的国有资本和民营资本参与基金组建,通过股权投资或项目投资等方式,促进我市优秀文化创意企业做大做强。
    (九)按照“非禁即入”的原则,鼓励风险投资基金、私募股权基金等民间资本参与我市文化创意产业投融资。充分发挥杭州市创业引导基金作用,引导创业投资机构投资文化创意产业,具体按照《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等六部门关于杭州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杭政办函〔2008〕137号)执行。
    三、加大扶持力度,建立健全投融资配套服务体系
    (十)加大财政扶持力度,自2010年起,连续5年从市文化创意产业专项资金中每年安排不低于1000万元,专项用于文化创意产业投融资体系建设。
    (十一)定期与合作金融机构召开联席会议,共同研究文化创意产业融资工作,制订相关措施,不断改进和完善对文化创意企业的金融服务。
    (十二)建立多层次的贷款风险分担和补偿机制,与金融机构合作建立文化创意产业融资风险补偿基金,合理分散金融机构的信贷风险,加大金融机构对文化创意企业的信贷力度。鼓励在杭担保机构为我市文化创意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服务,市文化创意产业专项资金安排一定资金,专项用于对在杭担保机构的担保费补助和担保代偿损失补助,具体补助办法由市文化创意产业办公室、财政局、金融办另行制订。
    (十三)探索建立文化创意企业投融资项目数据库,定期组织开展文化创意产业项目融资需求征集工作,以“银企洽谈会”、“投融资洽谈会”等形式,加强文化创意产业项目和金融产品的对接,支持金融机构及创业投资机构为文化创意企业提供融资服务。
    (十四)加快文化创意产业园区投融资服务平台建设,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文化创意产业园区建设及入驻文化创意企业的金融支持力度,通过组织开展融资培训、提供贷款融资咨询服务等方式,加快推进文化创意产业园区融资体系建设。
    (十五)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建立知识产权评价机制、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依托杭州市产权交易中心,探索建立无形资产评估体系和知识产权交易平台,促进版权交易。
    四、附则
    (十六)本《意见》所需财政扶持资金,除文中已明确资金来源的,其余均在市文化创意产业专项资金中予以安排。
    (十七)本《意见》所指的文化创意产业重点为《关于印发杭州市文化创意产业八大重点行业统计分类的通知》(市文创委〔2008〕1号)中所界定的八大行业。
    (十八)前发政策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十九)本《意见》由市文化创意产业办公室、财政局、金融办负责解释。
 
 
 
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此件可公开发布)
 
主题词:文化 企业 融资 意见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纪委,杭州警备区,市各群众团体。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市法院,市检察院。
市各民主党派。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秘书一处        2010年9月1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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