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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关于印发《杭州市文化创意产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11-3-8 15:59:20
 
 

市宣通[2010]80号

 关于印发《杭州市文化创意产业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市)委宣传部、财政局、文创办,市各有关单位:
  《杭州市文化创意产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文化创意产业指导委员会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中共杭州市委宣传部
杭 州 市 财 政 局
杭州市文化创意产业办公室
2010年12月31日
 
 
主题词:文化创意 专项资金 管理办法 通知
 

杭州市文化创意产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快我市文化创意产业发展,打造全国文化创意产业中心,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共杭州市委、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打造全国文化创意产业中心的若干意见》(市委〔2008〕4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统筹财税政策扶持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意见》(杭政办函〔2008〕122号)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杭政办〔2009〕20号)和《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财政扶持企业专项资金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杭政办函〔2010〕244号)等文件的精神,经市文化创意产业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市文创委)研究,特制订本办法。
    一、资金来源、用途和扶持方式
    1、资金来源。包括预算内资金、预算外资金和政府性基金。
    2、资金用途。专项资金适用于文化创意产业领域,主要扶持市级文化创意机构和在杭州市税务部门登记、税收缴入市级国库的文化创意单位产业发展。对财政体制直接与省结算的区、县(市)的文化创意产业项目可以“以奖代拨”为主要方式给予适当扶持。
    3、扶持方式。资金主要扶持方式为奖励、资助和贴息。
    二、资金扶持的条件、重点
    1、申请专项资金扶持的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1)符合国家、省、市产业发展政策,非公有资本项目符合《杭州非公有资本投资文化创意产业指导目录》,能提升我市文化创意产业水平,引领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产生较好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2)除市文创委确定扶?的重大文化创意项目外,其他项目原则要求为部门、单位自筹资金兴办或社会化、市场化运作;(3)项目已经审批单位批准并投入资金,申报单位经营管理完善,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规范,无违规违法经营记录,申请贴息的项目还贷及时。
    2、专项资金扶持重点:(1)信息服务业:指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广播电视传输服务业等;(2)动漫游戏业:动漫制作、网络游戏等数字娱乐类相关行业;(3)设计服务业:以先进装备制造设计、服装设计、包装设计、模型设计等为重点的工业设计业,以建筑设计、规划设计、园艺设计与城市色彩设计等为重点的建筑景观设计业及广告业;(4)现代传媒业:指以内容和技术更新为特征的广播影视业、新闻出版业等;(5)艺术品业:指绘画、书法、雕塑、篆刻、工艺美术等造型艺术业;(6)教育培训业:除学前教育、义务教育和高中教育以外的普通高等教育、职业技能培训及其他教育业等;(7)文化休闲旅游业:以人文资源为内涵的休闲旅游业(含体育、卫生、文化演艺等行业);(8)文化会展业:文化类会展或富有文化创意内容的会展及活动。(9)文化创意产业园区及公共服务平台建设;(10)市文创委研究确定的其他全市重大文化创意项目等。
    三、资金扶持的方式和标准
    1、奖励:每年从专项资金中提取一定比例用于对杭州市文化创意产业发展有突出贡献的文化单位、金融机构、风云人物、先进个人、先进街道(乡镇)等的奖励,具体按相关文件操作。
    2、资助:资助额度根据项目重要性、影响力确定,按项目投资额的20%以内给予资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经市文创委认定扶持的重点项目除外)。投资额在200万元以下(含200万元)的公益性项目按定额补助办法进行资助,资助额度根据项目重要性、影响力确定,扶持额度一般不超过40万元。
    3、贴息:根据申请单位和项目的具体情况,参照当年人民银行同类同期基准利率核定该项目的利息补贴率和贴息金额,当年最高贴息金额不超过该单位同年支付该项目的贷款利息额。具体贴息标准是:
    (1)对公益性文化创意项目可按贷款利息全额贴息;
    (2)对准公益性文化创意项目可按贷款利息的50%-100%贴息;
    (3)对经营性文化创意项目的贴息额一般不超过项目贷款利息额的50%。
积极探索文创产业投融资渠道及多种形式的贴息办法,对文创企业从与市文创办签订战略合作协议的在杭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得的贷款、从市文创办参与发起的集合信贷类产品中获得的贷款可给予部分贴息,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4、配套:各区、县(市)上报的项目,区、县(市)委宣传部、文创办和财政局应签署意见,并承诺进行配套支持;风景名胜区和各市级开发区上报的项目,由各文创产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签署意见,并承诺进行配套支持。
    市级项目按扶持标准由市财政安排资助资金;萧山、余杭区及五县(市)项目按市级企业扶持标准的25%安排市财政资金,其它区(含风景名胜区、各市级开发区)级项目按市级扶持标准的50%安排市财政资金,各区、县(市)分别按75%和50%的比例安排配套资金。市财政下达资金后,各区、县(市)财政应及时足额将配套资金拨付至企业。对未承诺并落实配套资金的项目,市委宣传部、市文创办、市财政局有权不予受理。
    5、重点企业和重点项目:对纳入“杭州市文化创意产业重点企业(集团)培育库”的重点文创企业(集团)所申报的重点项目,经市文创委研究同意,可按项目投资额的25%以内给予资助,最高不超过250万元。对由杭州市范围以外引进至杭州落户的大型文化创意企业申报的?目,可按照重点企业、重点项目的标准给予扶持。部分对杭州文化创意产业建设具有突出影响和意义的重点项目,其扶持方式和额度可由市文创委另行议定。
    6、其它:申请资助或贴息的项目,只能适用其中一种扶持方式。专项资金对同一项目的扶持最长时限一般不超过三年,确需要超过此期限扶持的,由市文创委分年核准。
    四、资金扶持的办法、程序
    专项资金管理遵循科学决策、公正透明、分类管理的原则,对重点项目、公开征集立项项目和专项项目实施不同的办法。
    1、重点项目。被市委、市政府、市文创委列为当年度重点扶持的项目,在文化创意产业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内单列。扶持额度和办法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具体相关规定和程序的,经市文创委研究后拨付。
    2、公开征集立项项目。实行专家评审和行政决策相结合的审批制度,经过公开征集、项目受理、形式审查、专家评审、联合审查等程序并经市文创委研究决定后,由市文创办与项目单位签订合同后拨付。
    3、专项项目。按照文化创意产业发展实际需要和工作进度安排,由各项目承办单位或其主管部门专项上报,经市委宣传部、市文创办、市财政局审核并提交市文创委研究同意后拨付。
部分项目也可采用招投标等形式确定。
    五、资金审批
    1、组织领导。专项资金管理和审批工作在市文创委领导下,由市委宣传部、市文创办和市财政局负责组织实施。市文创办每年编制预算计划,报市文创委审核后,列入市财政预算。
    2、时间安排。重点项目在年初文化创意产业专项资金预算中明确;专项项目可根据实际需要分批申请;公开征集项目一般每年1次,在当年6月底前通过新闻媒体发布公告,当年完成审批及资金拨付工作。在当年11月底前,提出次年资金预算。
    3、资金拨付。市文创委研究确定扶持项目后,由市委宣传部、市文创办、市财政局联合发文,市财政局根据文件规定拨付扶持款。除重点项目、专项项目及奖励项目一般按扶持款和奖励额100%一次性拨付外,其它项目先拨付扶持额的50%,其余50%部分待项目考核合格后再拨付。符合国库直接拨付条件的资金,一般实行国库直接拨付。部分申报时已实施完成的项目,经审计考核后,可一次性拨付扶持资金。
    六、资金监管
    1、市委宣传部、市文创办、市财政局对扶持项目实行跟踪检查,各受助的项目单位应切实加强资金管理和核算,规范办法,专款专用,单独核算,及时向市委宣传部、市文创办、市财政局报送资金使用情况。
    2、项目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委宣传部、市文创办、市财政局将视情节轻重,除追回已拨付资金外,取消两年内享受财政扶持的资格,并按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1)申报内容不真实骗取专项资金;
    (2)擅自变更补助项目内容;
    (3)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
    (4)无故拖延拨付专项资金;
    (5)不按规定上报专项资金使用情况;
    (6)不配合有关部门组织的专项资金使用情况检查、审计;
    (7)因管理不善,造成专项资金损失的;
    (8)其它违反规定使用专项资金的行为。
    3、市委宣传部、市文创办、市财政局建立资金使用绩效考评制度,以委托中介机构等方式对专项资金使用过程和结果进行监督、审计和绩效评价。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同时接受监察和审计部门依法开展的行政监察和审计监督。
    七、附则
    1、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杭州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市宣通[2007]30号、杭财教[2007]442号)同时废止。
    2、此前相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由市委宣传部、市文创办、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3、本办法施行期间,如遇国家及省、市相关政策调整,将以国家及省、市相关政策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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